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第十八条有效生产一商品种子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种子生产过程中被确认为假、劣种子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根据生产时期可以责令限期改种、毁种、铲除或者监督转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