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十二条有效引种相邻省、自治区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引种单位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引种。引种非邻省、市、自治区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必须通过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并公告后,方可引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