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十三条有效通过审定或者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严重退化的,原审定或者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决定停止推广,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