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十一条有效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级审定,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经营、推广和发布广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登记制度,登记的农作物品种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应当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通过审定或者登记的农作物品种,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