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十条有效依法保护农作物新品种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种植材料和繁殖材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