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依法具体实施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