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全省引进动物的隔离场所,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