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定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照规定动物疫病的分类、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