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根据无疫区建设需要,规定过境和进入无疫区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指定通道,在指定通道上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指定通道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地点,由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发布。进入无疫区内的主要道口及饲养、交易集中区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