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