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陈述权、申辩权;

(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复议、诉讼的时限和地点;

(四)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受到损害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