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应当报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法律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外。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