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应当依法允许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法律援助机构对需要获得法律援助、但无力支付费用的老年人应当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