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规定,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分别由所在单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