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任何组织和公民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检举、控告、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推诿、拖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