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在敬老、养老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以及资助老年事业发展,从事老年科学研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