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老年人的优良品德,鼓励老年人老有所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人依法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活动,应当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