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敬老院、老年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等福利机构,对集中供养的老年人应当精心照顾、护理,患病的应当及时治疗。工作人员不得歧视、虐待、侮辱老年人,不得克扣、挪用、侵占老年人的伙食、福利费用和物资。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