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敬老院、老年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等福利机构,对集中供养的老年人应当精心照顾、护理,患病的应当及时治疗。工作人员不得歧视、虐待、侮辱老年人,不得克扣、挪用、侵占老年人的伙食、福利费用和物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