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住宅区应当考虑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不得挪作它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