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市、区和有条件的镇、街道可以依法设立老年基金会,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建立老年福利基金,用于发展老年事业。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捐助老年基金会或老年福利基金。企业捐助的款项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入成本。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