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市户籍的高龄老年人,按照月发给高龄补贴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