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土地监察工作应坚持全市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资源与资产管理并重、专业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