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市、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