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已废止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批准的经营范围、航线经营。自货自运的,应持随货同行有效票据办理运输手续。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2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