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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条
已废止
经营水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其运力增减的申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24日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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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