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从事水路货物运输或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向航务管理部门填报化物运输统计表和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2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