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从事水路货物运输或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使用广州市水路货物运单、水水联运货物运单、水路货物运输收费专用发票等专用票据。水路货物运单、水水联运货物运单是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计费依据和货物交接等凭证,其格式由市航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交通部、广东省交通厅的规定,统一印制、统一管理。水路货物运输收费专用发票由税务部门印制、发放和管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