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从事水路货物运输或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使用广州市水路货物运单、水水联运货物运单、水路货物运输收费专用发票等专用票据。

水路货物运单、水水联运货物运单是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计费依据和货物交接等凭证,其格式由市航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交通部、广东省交通厅的规定,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水路货物运输收费专用发票由税务部门印制、发放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