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航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依照有关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2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