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承运单位与托运单位在履行运输合同中,承运单位应向委托作业的港口提交委托作业计划,并与港口经营人签订港口作业合同或港口作业委托单,办理货物装卸和交接手续。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2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