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职业介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职业介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上岗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职业介绍机构及其人员不得采取威胁或者欺诈的手段进行职业介绍。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