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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第十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公开招工信息,并通过劳动力市场公开招收或者以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的其他形式招收。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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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