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留其身份证、暂住证、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不得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用工担保。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