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