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