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四)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本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