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