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三条有效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工会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