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二条有效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