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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有效
厦门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工作。
区劳动行政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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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