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职务、工资及参加社会保险等事项的证明。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