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于十日内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