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或者超过能耗限额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