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