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民族关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各民族都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和睦相处,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加强各民族干部之间的团结,各级领导干部要做民族团结的模范。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