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自治县财政收入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下达或分配中央财政借款、上解支出及各种债券额度指标方面给予减免的优待。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