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拨给的各项资金和民族补助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顶替自治县正常的财政收入或减少抵销正常拨款。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