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拨给的各项资金和民族补助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顶替自治县正常的财政收入或减少抵销正常拨款。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