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原则及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决定工作部门的设置和编制员额。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分配给自治县使用的招收的人员总指标中,可以确定从各民族和农村人口中招收的名额。招收瑶族等少数民族人员,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招收条件应予适当放宽。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由自治县自主安排补充。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