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宪法、自治法规定的原则,依照自治县政 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需要,制定、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自治县在实施国家法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法规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通或者补充才能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时,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当地实际制定该法律法规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