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承揽或者以其他有资质单位的名义承揽相应的信息工程,或者已经资质认证的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工程的,由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