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能准确、完整、无偿、及时地向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本部门、本单位相关信息,或者超越职能需要使用信息的,由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